省交通运输厅:
按照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》(交通部令2005年第2号)和《有关实施<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>有关事件的通知》(交水发〔2005〕470号)的要求,现将《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》呈报钧厅。
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
按照《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》、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限定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定,我局受理了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质量监督申请,展开了对该工程的质量监督,并于2018年1月6日前完成了各水工单位工程的质量鉴定,及附属房建单位工程的备案条件核查,质量监督劳动如下:
一、项目概述
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建造规模为5万吨级杂货泊位1个,兼顾特种船舶靠泊需要。码头呈顺岸式布置,沉箱重力式结构,码头前沿线布置在9#泊位延长线上,泊位长度380米,端部预留结构衔接段47.7米。码头面层高程5.04米(以85国家高程计)。码头前沿停泊水域宽度为176米(按兼顾特种船舶考虑),设计底标高为-14.5米(厦门理论最低潮面,下同);回旋水域设计底标高-12.0米,为椭圆形,长轴长800米,短轴480米。西护岸总长269米。后方陆域纵深约550米,道路堆场面积约10.2万平方米。
二、监督依据
(一)《港口法》、《建造工程质量办理条例》、《建造工程勘察设计办理条例》、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限定》、《港口建造办理限定》、《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》等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;
(二)工程项目立项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准文件,经确认的设计、施工、监理招投标文件和有关合同文本;
(三)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》(JTS 257-2008)等质量标准和技术标准、规程。
三、首要参建单位资质情况
(一)工程首要参建单位如下:
建造单位:惠斯曼码头(福建)有限企业;
设计单位: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院有限企业;
施工单位: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企业;
监理单位:厦门合成水运工程监理有限企业。
(二)我局在受理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后,即对监督范围内的工程参建单位资质实行了审核,确认设计、勘察、施工、监理单位的资质均符合建造市场办理的有关要求。
四、质量监督情况
(一)我局在接受项目《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》后,即组织对项目的质量监督办理条件实行审核,审核内涵包括:
1.工程项目立项、设计文件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;
2.招标文件、中标通知书;
3.设计合同、施工合同、监理合同;
4.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;首要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;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资格证书、施工技术承担人、施工质检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材料;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;
5.工程首要地质、水文勘察资料,初步设计概算文件、施工图设计文件;
6.施工组织设计、单位工程划分,监理规划;
在建造单位分别提交并健全工程的上述文件、资料后,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手续,并发送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》。
(二)在工程施工阶段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办理作为、施工工艺、工程实体和工程质量档案资料实行质量督查。督查劳动首要针对本工程重点工序、首要施工工艺的展开,采用听取参建单位先容、现场查看、查阅资料以及对原材料和工程实体实行抽检的形式。督查内涵首要有:
1.参建单位的首要质量办理人员动态;
2.参建单位实行国家和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情况;
3.施工、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包管体系运作情况;
4.工程使用的材料、中间产品、设备及施工工艺;
5.工程实体质量;
6.工程质量档案资料。
我局在项目建造过程中多次组织质量督查,对工程存在问题以《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意见书》等形式发送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。在工程建造的全过程中,有关整改要求均得到参建单位实施。
项目建造过程中的参建各方质量作为符合有关标准和限定,未出现违反工程建造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。
(三)我局对厦门港招银港区10#泊位码头等6个单位工程实行了交工质量鉴定,印发了相干质量鉴定文件;完成变电所及电气工程竣工验备案条件核查,印发了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。(具体质量鉴定情况见附件1,附属房建竣工验收情况见附件2)
五、建造项目工程质量核定
(一)单位工程质量情况汇总
1.码头、西护岸、码头前沿停泊水域、回旋水域、陆域形成、道路与堆场等6个单位工程质量均符合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》(JTS 257-2008)检验合格的限定;
2.变电所及电气工程同意竣工验收。
(二)建造项目工程质量核定
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项目中,我局所监督的码头等6个单位工程的质量均符合质量合格的限定,变电所及电气工程同意竣工验收,工程竣工档案根本完整,经我局质量核定,厦门港招银港区10号泊位工程质量符合《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》(JTS 257-2008)检验合格限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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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10月29日 |